关于开展2015年度自治区协同创新中心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19浏览次数:121

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高校协同创新和协同育人,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度自治区协同创新中心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

协同创新中心分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A类)、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B类)、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和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 D类)4大类,各类中心发展目标和建设要求,参照教育部有关协同创新中心系列文件(教技〔20126号、教技〔20127号和教技〔20142 号)和自治区《实施方案》。

二、申报条件

遵循“2011计划”的总体精神和要求,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重点支持符合“自治区急需、国家一流”条件,能够以重大协同创新任务为牵引,具备良好机制体制改革基础,前期培育成效明显的协同创新中心。具体条件如下:

(一)协同创新方向选择应符合重大科学前沿或国家、行业产业和自治区重点发展规划,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服务“两大总目标”结合紧密,协同创新目标明确,协同创新模式选取合理。

(二)协同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思路清晰,在组织管理、人事制度、人才培养、科研评价、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改革方案明确,措施有力,运行良好,并取得积极成效,初步形成良好的协同机制和协同氛围。

(三)各参与单位建立了实质性的协同创新体,已签订具有法定效力的合作协议,权责利界定清晰、任务分工明确,有效地整合了各类创新要素,形成了协同创新团队。各 参与单位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运转等方面,能够为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初步具备实现协同创新目标的综合实力。

(四)按照新的人才选聘机制,已聚集一批国内外优秀团队,具备解决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所有聘用人员有充实的科研任务,主持承担国家、自治区、行业企业的重大在研项目,有效整合了相关创新要素,形成了较强的资源汇聚能力,相关各方面的支持落实到位。科研成果转化具有良好前景,产业化进程积极推进,协同创新明显 促进了人才培养水平和学科综合实力的提升。

(五)牵头高校在协同创新方向依托的主体学科原则上应为省部级重点学科或建有省部级科研平台,具备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的能力和实力。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运转等方面,能够为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

三、评审程序

(一)组织申报。高等学校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主体责任,做好整体设计,注重统筹规划,结合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深度凝练协同创新方向,主动整合现有创新资源要素,组建协同创新体,培育组建校级中心。各高校在培育组建的校级中心基础上,充分论证后,择优报送。

(二)专家评审。自治区教育厅委托专家组按照申报的类型,采取答辩的方式对申请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按一定比例择优提出建议名单,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的建议名单,公示审定后,批准认定为自治区2011协同创新中心。

四、相关要求

(一)要通过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构建面向重大需求的协同创新模式,突破制约高校协同创新的内部制度瓶颈,打破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间的体制壁垒,形成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协同创新能力,提升高校综合创新能力和拔尖复合型人才培养能力。

(二)要把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作为高校深化机制体制改革的试验田,以重大协同需求为牵引,加快推进高校人事管理、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科研组织、科技评价、国际合作以及创新文化建设的综合改革。

(三)按照“质量从严、质量从优”的原则,采取总量控制(今年认定总数不超过3个),限额申报。每所高校作为牵头高校限额申报1项。鼓励高校积极参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作为参加单位不受名额限制。

(四)协同创新中心建设4年为一个周期,建设期内自治区将给予引导性或奖励性经费支持。中心建设坚持以质量和贡献为核心,结合阶段性建设成效,动态调整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优胜劣汰,滚动支持。

(五)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认定申报书》(见附件),并于20151215日前将纸质材料(申报书与佐证材料一并装订)一式10份报送至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人:孙霞、刘锋

联系电话:0991-8763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