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援疆干部和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1-23浏览次数:524

新疆农业大学

援疆干部和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组部《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组通字〔20116号)的规定及自治区对援疆干部和人才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援疆干部和人才,是指中组部、人社部选派来校的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口支援高校选派来校工作的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援疆干部和人才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主管对口援疆工作的校领导负责,校对口支援工作办公室牵头协调,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援疆干部管理由组织部负责协调、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由人事处负责协调,其他相关职能处室和学院配合开展工作。

第四条 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需求计划,由各单位提出需求意向(包括学科方向、工作经历、学历学位、职称职务、年龄等要求,以及拟任职务、工作职责、福利待遇等),发展规划处、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等部门对各单位的需求意向进行论证,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实际需要统筹提出上报。

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需求计划三年一报。其他根据需要一年一报。

第五条 援疆干部和人才来校工作后,纳入学校干部、教师队伍管理。各单位要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热情关心、管理上严格要求,充分发挥援疆干部和人才的优势,确保援疆干部有事可做、有事能做、能做成事。

第六条 援疆干部和人才的职务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办理。

厅级援疆干部和人才的职务任免,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发文。处级援疆干部和人才的职务任免,由校党委发文。凡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日常管理。

援疆干部和人才在原单位任处级领导职务,或有任处级职务经历,或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能够来校工作两年以上的,由校党委研究决定在相关单位任处级领导职务,任免文件抄送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其他援疆干部和人才由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研究决定是否任职,如任助理或科级职务的需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学校各受援单位要为援疆干部和人才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要依据援疆期限,帮助援疆干部和人才尽快熟悉工作环境和单位情况,明确角色定位,制定援疆工作目标和具体实施步骤。要根据援疆干部和人才专业背景和个人特点,发挥优势,帮助完成“六个一”任务(建设一门精品课程、完成一项专题调研、培养一名青年教师、做好一场学术报告、联合申报一项科研课题、组织一次交流互访)。要给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交任务、压担子,明确工作分工和具体职责,鼓励创造性开展工作。要积极支持援疆干部和人才申报承担学校教学研究课题、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各职能处室要加强与援疆干部的沟通、交流,借助援疆干部积极寻找与援建学校可合作、可利用的资源和平台。

第八条 援疆干部和人才在校工作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户口和行政、工资关系,其在原工作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由原工作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我校相关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援疆干部和人才均享受新疆乌鲁木齐同类同级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援疆干部和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因病因伤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在疆的医疗费用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援疆办审核报销。学校每年组织援疆干部和人才体检一次,由校工会负责组织安排。

援疆干部和人才可一年报销一次往返新疆和内地所在单位的交通费,不足一年的,报销单趟交通费。因公出差、考察、学习培训的差旅费由所在受援单位承担。

援疆干部和人才的基本生活补助、交通费报销、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发放,由对口支援工作办公室负责,经费由学校统一拨付。

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援疆干部和人才,享受学校同职级干部电话费补助和岗位津贴,其标准由援疆干部所在受援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第九条  援疆干部和人才在疆工作时间,可累计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资历,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经审核后可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援疆专业技术干部可在新疆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计算机模块等考试,取得的成绩具有同等效力。支援学校委托我校进行职称评定的援疆干部和人才,可报名参加新疆的职称评定。

第十条 妥善做好援疆干部和人才来校后生活安置、服务工作。

凡涉及援疆干部的迎送接待、住房安排、住房内必需生活用品的添置、更新;水、电、天然气、网络、有线电视、电话等日常生活设施的配备、维修;住房租金、暖气、物业、垃圾等费用等均由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决。

对口支援工作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加强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建设。每季度召开一次援疆工作例会,每学期安排一次校领导与援疆干部和人才的谈心谈话活动,每学期安排一次阶段性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援疆干部和人才的管理和考核。考核工作由对口支援办公室会商有关部门根据援疆干部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出具工作鉴定。任处级以上职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任厅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援疆工作期满考核,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规定进行。

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平时考核重点考核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在疆率、在岗率;年度考核时在校工作半年以上的参加学校处级干部年度考核,不足半年的只个人述职不予考核定等;援疆工作期满考核,重点考核在校期间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给予优秀、称职、不称职的定等意见。考核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并出具工作鉴定。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校学年度专业技术考核,由人事处负责并出具工作鉴定。

第十二条 加强援疆工作的信息收集、宣传工作。

援疆干部和人才所在受援单位要及时反映援疆干部和人才在校工作期间的相关动态及信息,并上报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办公室。

对口支援办公室要及时将援疆干部和人才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以信息形式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并组织援疆干部和人才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撰写心得体会,积极向党报党刊等媒体投稿。

校党委宣传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学校援疆干部和人才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尊重、支持援疆干部的氛围。

第十三条 援疆干部和人才在校工作期间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到校一个月后向所在单位和发展规划处提交援疆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计划。每学期向所在受援单位和对口支援办公室提交阶段性工作小结,援疆期满提交工作总结。

自觉遵守请销假制度。因公、因私离开学校3天以上的,须填写《援疆干部和人才请销假审批表》,经所在受援单位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对口支援办公室备案。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还应严格遵守《新疆农业大学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自觉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如职务调整、分工变动、重要成果、职称评定、援助项目的意向、计划及落实情况,选派单位的要求和建议等;有关个人的重大事项,如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派出单位领导来访,家属子女探亲等;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均应向所在受援单位、对口支援办公室报告。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还应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报告可通过书面、电话或口头等方式。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向所在单位提出不恰当的要求,严禁私自驾车、酗酒、赌博。

加强民族宗教政策的学习,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搞好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四条 援疆干部和人才在疆在校工作期间违反党纪、政纪的,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确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与派出单位组织部门沟通后,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新疆农业大学对口支援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